高手来!!要公司法厉害的人!! 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10:03:51
2001年,某电子仪器设备厂、某电子器件研究所、某电子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王某,经协商,拟成立某电子器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根据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某电子仪器设备厂出资RMB200万元,某电子器件研究所专利出资400W元,某电子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空置厂房作价出资350W,个人王某以其劳务出资50W。2001年7月,公司股东分别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并提交相关申请等法律文件,并委托王某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工商管理部门经审核,工商部门未同意该电子器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为什么?
2.之后该公司章程对各股东出资作了相关调整。某电子仪器设备厂以RMB出资400W,某电子器件研究所以专利技术出资200W,某电子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空置厂房出自200W,个体户王某出资200W,经申请获得批准。该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后,因经营需要以厂房抵押向丙借RMB250W。一年后,因经营不善分别欠债权人甲RMB300W,债权人乙200W,债权人丙400W。经破产清算,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财产共计400W。现债权人甲、乙、丙相约向几位股东提出清偿要求,可以吗?为什么?

请高手解答!! 急~~

好象是司法考试题。

您好!初步分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劳务不能作出出资。2、不可以,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在于有限性,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是完全分开的,公司的债务只能由公司来承担,公司无力承担,可以进入破产程序,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股东在足额出资的情况下,不应承担公司的债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