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属于行政工作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又哪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2:06:26
A、某行政人员在原籍乡任乡长
B、某行政人员在原籍市任市长
C、属于少数民族的某行政人员在原籍民族自治县任县长
D、某行政人员参与处理自己原籍家乡发生的行政案件

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其他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属于回避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从维护司法公正出发,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纳入检察人员范围依法回避。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的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项A中,属于乡级机关,应该回避。
选项B中,如果该市是县级市的话,则应回避,地级市的话则不用。
选项C中,根据《宪法》第114条的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所以,该条是《公务员法》的特例,也即本项中的情况不用回避,没有违反回避制度。
选项D中,根据《公务员法》第70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如果属于(一)(二)种情形的,则必须回避;如果属于(三)中情形的话,则可能回避。

为什么要回避呢?难道你们乡所有的人都选你做乡长,你也要回避吗?

不要回避

abc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