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被职能部门乱收乱罚该找什么部门投诉?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8:03:34
事情是这样的,我有一部小车由于自己很忙,把钱交给小弟叫他去交养路费,可是在昨天3月19号小弟打来电话说车被扣了。我马上赶到现场,一问才知没交养路费必须罚款才能放行,我一直以为小弟交了谁知没有交。当时一个性刘的处长说养路费,罚款还有违约金共计3400元我不知道他是怎么算的,要交那么多钱我们到收费处交钱的时候,收费员叫我们交3400然后开了一张发票给我们,上面什么也没注明。当时我们就离开了。刚从7楼下到1楼,门卫告诉我们说,你们马上上楼我们的钱交多了。刘处长说就在门卫这里办,收费员说不到3000但处长说就按3400收。把我们的发票收了,叫另外一个女同志撕了一大堆罚款单给我们。按规定该怎么收就怎么收,为什么要超过规定收,你说罚款我们就交钱,因为我们知道错了。我们一不吵二不闹为什么要多收,这不是乱收乱罚吗?我们老百姓怎么办?谁为我们说话?

1、向纪检部门举报
2、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或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选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 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 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 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