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到底合不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7:58:35
大家好!我是一名职工,在2006年10月10号进厂上班,不幸的是在2006年11月21日手指被绞伤,在出院后跟厂方调解:1,一次性付在医院治疗的医药费7632元 2,一次性给予慰问金(护理费,营养费,家属的误工费)5000元 3,如有二次手术(肌键松解术),厂方愿支付费用7000元(封顶),若超过7000元,其余的自行处理。第二条的费用是按当时院方建议一个半月的休息时间来算的,可在我拔第二根钢针的时候(针缩到里面去了)动了个小手术(需开个口子取针),医院又开了二十天休息证明,我想问的是;这后二十天的营养与护理费是不是也应该算给我?还有厂方说我在试用期内受的伤,没有参加社保,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还有一个就是我现在的基本工资是600多,但我听说无锡今年基本工资涨到750了,这是不是真的?希望在您回答的时候麻烦您用一些法律条列,以便我有更实在的权威性。真诚的谢谢!!!

如果你们达成的是“一揽子协议”,你不能再要求单位支付二次手术费,因为你已经放弃了。如果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可以要求补足;即使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一样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这些都不影响你们之间签订的协议的效力,所以,签约时要慎重!

我只能告诉你那应该是算工伤,厂方是糊弄你呢.具体情况请向律师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