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药费报销成问题,我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20:12:57
我在2006年7月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不慎把腰椎摔骨折了,在家休息和就医.到11月8日,我才把工伤申请交到单位,12月27日到北京做手术治疗,2007年3月我收到了工伤认定通知书,工伤认定通知书是2006年12月29日受理,可我的药费到社保去报销时,他们说受理日期前的药费是由你们用人单位支付,我又到单位,单位又说我是属于个人申请工伤,药费自理,还说我上交材料不及时,(如果我以个人申报工伤,规定在30日内审核,那是不是以我提交申请表开始计算呢?为什么我11月8日交的到12月29日才受理.)我这个药费到底该由谁来管? 有相关文件可以参考吗?谢谢了

你的问题我来回答:
1、社保不报销受理日期前的医药费是正确的,受理日之前的医药费你也不必再去找社保了,说出大天来他们也无法给你解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该在受伤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没有提起的,由伤者本人或家属等在一年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部门就是根据后一种情况受理的你的认定申请。

2、上面所说的三十日,是指你受伤之日起算的,而不是你的申报时间

3、受理前的这部分医药应该找单位报销,单位不能以你交材料不及时为理由拒绝,前面已经说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发生后的申报责任在单位一方,伤者和家属只是在单位没有在规定的三十日内申报的情况下才有责任申请工伤认定,所以说3月份收到工伤认定通知书并不是你的错,是因为单位没有提出申请造成的;

4、你的遭遇虽然不幸,但你也可放宽心,你的情况在工伤事故算是比较简单的,我说的简单是说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所以应该怎么做也是非常清楚的,你去与单位协商解决这部分医药费问题如果他们在这种情况下还不愿赔偿这笔钱的话,你就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了;

5、相关文件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另外建议你到当地劳动局了解一下你们那里的补充规定,各地都不一样的。

6、另外提醒你一下,不要光看着那点医药费,你是腰椎骨折,是可以评上伤残等级的(因为不了解你的伤势就不多说了)十级是基本的,这样一来就还有伤残补助金,如果你不在单位工作了,还有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这些费用也不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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