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发展金融服务业 对我国有何利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17:06:14

“十五”期间,我国金融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2005年末银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总资产达32.7万亿元,是2000年末的2.4倍;国内股票(A股和B 股)市场五年累计筹资3986亿元,企业债券发行额也由2000年的82亿元,扩大到2005年的654亿元;截至2005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达 15226亿元,是2000年末的4.5倍。“十一五”期间,我国将继续推进金融服务业有序发展。

健全金融体系,完善服务功能。一是规范发展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得到了较快发展,但金融机构的主体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仍较少,而且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现象。为此,《纲要》提出,“规范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中小银行以及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力争在“十一五”期间使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同时又不是简单地扩张金融机构规模和引进新的金融市场主体,而是强调要在严格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规范发展各类金融机构。

二是积极鼓励金融创新。由于我国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加之金融机构鼓励金融创新的内在机制还不完善,因此,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尤显不足,国外已经很流行的网上金融服务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十一五”期间要鼓励金融机构在制度、机构、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将防范金融风险与鼓励金融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借鉴国际经验,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适合国情的综合经营组织形式,提高金融企业经营能力和竞争实力。同时,要加快金融电子信息化建设,支持发展网上金融服务。

三是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小额信贷。我国目前的金融机构主体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它们主要适应国有大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纲要》明确指出,“积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小额信贷”。为贯彻落实《纲要》精神,要在完善创业投资体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资本供给的同时,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形成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要加强研究和大力推进面向小企业的融资制度创新。

四是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健全金融市场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