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比较奇怪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5:56:52
故事说完,请问,如果这个事情发生再现实中,那么乙杀了甲之后还要再次判有罪吗?如果要判为什么?那么之前的20年被冤枉的又有什么说法
这个故事基本上是不可能发生在法治国家的。
为什么呢?刑法里有一个重要原则的叫“无罪推定原则”,控方负有且必须证明被告有罪,而被告并不需要主动证明自己无罪。如果控方不能充分证明被告有罪的话,那被告就是无罪。
事实上,在没有找到尸体前,检察官不可能将乙起诉。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乙更不可能在没有甲尸体的情况下被判决杀人罪名成立。
要判乙杀人罪并且成立的话,第一件事就是要有被害人的尸体,并且还需证明是是乙做的,例如刀上的指纹,染血的衣服,动机之类的。
这原因很简单。试想,如果法官可以在没有甲尸体的情况判乙杀害甲的罪名成立,那他就可以随便判某人杀害某人。如果辩方律师问:尸体在哪儿?控方可以回答:“不好意思,不用”。那不就天下大乱了?
果真有这种国家可以干这种事,那么他们那儿的法律,就不能用现在逻辑来思维,所以后面的问题也就无解了。
假设真的有这种事发生了,那么就如上面大象律师说的,20年牢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故意杀人行为需要接受法院的审判。但我还是想说,这个问题不可能发生在文明法治国家中的。
20年牢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故意杀人行为需要接受法院的审判
两件事,不能混淆和抵消
乙在法官面前杀甲后,必然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为乙的杀人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没有从轻处罚情节。
20年被冤枉,国家救济措施为国家赔偿和追究错案责任。不会因为已坐20年监狱而被从轻 处罚。
前者是由于公安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还造成他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 ,还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但后者他开枪将甲打死 属于故意杀人.按照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应判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