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个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1:16:51
新个税中劳务报酬是按800还是按1600扣?请指教

1.每次劳务报酬800(含)以下不扣税;
2.每次劳务报酬800-4000(含)的,扣除800元,税率20%
3.每次劳务报酬4000-25000(含)的,扣除20%费用,税率20%
4.每次劳务报酬25000-62500(含)的,扣除20%费用,税率30%,并减2000元速算扣除数
5.超过62500的,扣除20%费用,税率40%,并减速算扣除数7000元。

1600元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好上述决定,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正确理解执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对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800元和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

一、某单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一员工发放当年12月份的工资13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6年1月5日缴入国库。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应适用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25元。

二、该单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该员工发放2006年1月份的工资1400元,按照规定,这笔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1600元,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2006年1月12日,该单位再向该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5000元,由于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