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金的领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1:45:57
我是外地嫁到上海的,工作在苏州,由于户口还没有转到上海请问我能享受到上海的生育金吗?如果是自己交可以吗?具体应该怎么操作呢?谢谢

11月1日,备受关注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正式实施了,那么,育龄女性究竟能享受什么样的保险待遇呢?

问:在11月1日之前、医保条例施行之后生育的女性是否可以适用《生育保险办法》?

答:11月1日之前生育的女性都不适用这个办法。

问:制定《生育保险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实施《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建立城镇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的社会保险体系,适应本市就业机制的市场化,促进妇女灵活就业,确实保证妇女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基本生活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障,充分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全面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均衡单位的生育费用负担,缓解目前普遍存在的妇女生育与就业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改善妇女的就业环境。

问: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保险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答:《生育保险办法》明确规定,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也不再增加单位的缴费负担。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关于《办法》中“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

问:哪些生育妇女可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问:哪些是属于“计划内生育”?

答: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计划内生育”:(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计生委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