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中,税法的8种视同销售行为,哪些应确认为收入,哪些不确认为收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2:13:44
税法规定,以下行为应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些视同销售行为,在新准则中,哪些应确认为主营业务(其他业务)收入,并结转成本,哪些行为不确认为收入,直接按成本价转账?
将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比较统一的观点是应确认为收入,但其他视同销售行为呢?
恍然大悟……
那么再请问acco125125,根据您的答复,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以下行为因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财务处理上不做收入处理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满足条件一、条件二)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不满足条件一、条件二)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满足条件一、条件二)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满足条件四)
而以下行为因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财务处理应做收入处理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烦请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存货发出(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是否应当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应当以上述规定的确认条件为准。

比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税法上属于非应税项目),不符合上述第一、二个条件(商品的所有权、继续管理权、控制权均未转移),因此,不能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再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发放给职工,符合上述各项条件(自产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职工、企业没有保留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自产产品公允价值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即职工向企业提供了职业劳务、自产产品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他项目也可以按照上述方法,根据具体发生的业务进行具体的分析,从而判断是否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