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工商税收在补缴与追征问题上有什么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2:44:27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各级税务机关(含国家税务局系统、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各项税种(题中所谓的“工商税收”)的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由各级海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种(包括: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海关法》。

一、税款补缴问题。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二、税款追征问题。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可见,各级税务机关与各级海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在补征、追征问题上,两者的区别在于补征、追征期限规定的不同,前者要长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