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别人帮做网站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7:23:54
我找了一个网络公司帮我的旅行社做网站。他答应帮我开发一套ASP网站程序。他声明,网站制作完毕以后,版权归我公司所有。但是同时又规定,我公司只能拿这套程序自用,而不能转让或出售该ASP程序。请问这个规定合理吗?如果版权真的归我的话,难道我没有权利转让出售吗?
再多来点人回答阿?最好引用点法律条文好吗??

首先大家要清楚版权的概念:什么是著作权(版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3主页的版权归属
既然主页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一种客体,那么主页权利人就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属于修改权一部分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除了传统版权法中已经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在网络环境中被赋予新的内涵而产生的新的经济权利外,还包括网络环境中特有的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复制权包括主页权利人许可他人将作品复制在网页所在服务器上的权利,以及授权用户下载、浏览网页内容的权利;发行权是指许可用户在访问网页时在其计算机中形成网页内容复制件的权利;演绎权是指主页权利人许可用户对主页内容进行改编、翻译、整理、汇编的权利,又称“改造权”;传播权是指复制、发行之外的其他传播权,包括公开展示、公开表演、广播、有线传播等使用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技术措施权是主页权利人享有的许可用户对主页保护技术解密的权利;信息管理权是主页权利人许可他人对版权管理信息进行更改、删除的权利。精神权利对主页权利人来讲应予以保留。

如果网页是由个人完成的,其版权归属自然非常明了。但是,网页往往是集体力量的成果,许多人或组织会参加到网页整体化的创作过程中来,在版权归属上就会出现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合作作品之分。网页版权归属的难题还在于网页制作者(投资者或承担责任者)与作者(对网页有创造性贡献的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而且表演者的邻接权可能也会加入到利益之争的行列中来。有学者认为,网页的版权归属可以比照电影作品进行,即把精神权利归属于以监制为首的实际创作者,而把财产权利一元化地归于制片人,其目的在于分别保护创作者人身权的同一性和保证投资者能收回投资。但是,借助于多媒体环境,网页的输入性创作越来越多,如电影作品那样在固定的权利所有人之间进行版权划分的方法已极不可取。事实上,网页具有许多类型作品的特点,很难判断是何种作品的衍生物,而以该类作品为标准作权利划分。网页的版权归属或许还有其他更加复杂的问题,一方面在网页创作的各个环节不仅会对大量的在先作品进行“借用”,而且将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