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司法是否独立于最高人民法院,铁路司法系统干部由哪个部门产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1:48:06
铁路司法是否独立于最高人民法院,铁路司法系统干部由哪个部门产生?铁路司法干警是否是国家公务人员????

铁路司法当然不能独立于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现行的法院组织体系中,除地方法院外,还存在着若干专门法院系统,铁路运输法院就是其一,另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地方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立,专门法院则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而设,如铁路系统,按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建制分别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法院。国家相继批准建立了铁路公安处、铁路检察院、铁路运输法院等执法、司法机构,自成一体。按法律规定,铁路运输法院系统有权审理由铁路公安机关侦查、铁路检察机关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案件和与铁路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铁路法院的法官虽适用于《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但只在司法实践上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组织关系在各所属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享受铁路职工的待遇,人员的任用也基本在系统内部遴选。铁路司法干警当然属于国家公务人员。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1983年9月2日修改)
  (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二十九条: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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