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偷漏税行为是一把手(书记)负主要责任还是法人代表负主要责任。应当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0:31:23
主要针对村级单位,偷漏税行为责任如何划分!

关于偷税罪的规定见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又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所以承担责任的是主要责任人,那就看是书记做主还是法人代表做主了,估计真要追究谁也跑不了。法律责任就是根据201条判刑。

偷税行为可以构成犯罪,仅仅有漏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即对纳税人处以罚款。
单位构成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偷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是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为标准,不以职务论。

  关于偷税罪的规定见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