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设立审判监督程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3:29:30

审判监督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审判监督程序中本身存在的矛盾和缺陷严重的制约和影响审判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使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其主要表现有:启动机制混乱,再审事由无限制,审级的无限定问题,审理程序及再审范围的无限定性,对审查方式、处理结果、期限等均未加以规定,申请再审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等等。笔者由此而展开改革的必要性,改革势在必行,并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目前存在混乱的根源进行探讨,认定其根源就是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与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的矛盾以及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主义与再审提起的职权主义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如果无法得到解决,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将无法彻底进行。为此笔者探讨了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问题,认定程序公正、程序效益和程序安定是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要实现再审程序的价值目标,笔者建议应首先确定权利义务相对应的申请再审权及构建以公正、效率、效益为价值目标的科学的审判监督和诉权保障机制, 改革和完善申请再审程序,完善再审的启动程序,科学构建起再审的事由,实行审级监督,对民事、行政案件实行再审申请预收费制度等。并建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