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官司还能打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3:53:38
92年秋,本人私有的宅地,由我父母私下出让给其它人,由于当时我已经出外发展事业,没有时间理会此事,我想国家法律,在本人没有签名、盖章、压指模的情况下,绝对不会出现私人土地转让的情况,一直都没有在意此事。沧海桑田,岁月变迁,2005年,对方己认识到该宅地属于我个人私有,前来我公司让我签名确认时,我一时莫名其妙,在国土资源局查证宅基地的时候,发现私人宅地所有人还是本人自己,但我的宅基地上已经被他人占用十多年,这时我才意识到,我的私人权利已受到严重伤害,我不服现状,决定上诉,但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驳回上诉,不予受理。我想知道现在的这种木已成舟情况,我是否还有可能把这场官司进行下去,请各方有法律认知人仕给予指点,不胜感激,如果有那方人仕能给予肯定,并完全有把握打赢此官司,鄙人重谢!

你好:
本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不多;在这里只是谈一下意见而已:

1:你文中说法院对你的维权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原因是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对么[2年],这是一种曲解;也

是不负责任的作法。可以说那一位法院[接待你诉讼

人员]具体办案人员涉嫌有失职之过《人民法院执行

工作纪律处分办法》。

2:根据《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据你所讲,你是在05年对方找你认证时你才知道的[

也是对方才知道的真相],对吧,也就是说你的权利

被侵害的时间应当从你知道的05年算起才对啊;到

现在还在2年内么,干么不予受理呀?法院的具体办

案人员只看第一百三十五条,那么,此第一百三十

七条又作何解呢?听起来真有点不可思议?

3:综上所述,我看这个官司可打;你若工作忙或者由

于法律知识欠佳的话,我建议你请专业律师会好些

些;讨个说法总是可以的是吧。[不蒸馒头,争口气

]

祝你新春吉祥,万事如意!!

该官司应该胜诉。关键在于你的诉讼请求以及证据,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第一,从上述材料来看,该宅基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仍为您。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转让需要去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在本案中,国土资源局记录的该宅基地所有人仍为您,所以该宅基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仍为您自己。
第二,由于您对此宅基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在他人无权占有该地时,可以要求他人退出占有、赔偿损失等。所有权是物权,其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诉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