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对开发票是怎么回事?该怎么做账,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0:17:28

“发票对开”图省事 如此退货合法吗?

  远华商贸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批发及零售业务。2004年7月17日,该企业从福建省威自达公司购人价值10万元(不含税)的服装一批。8月13日,由于服装质量原因,远华商贸公司与威自达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了退货意向。但由于随货送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上月作了账务处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给威自达公司,远华商贸公司当即就给威自达公司开了一张销售价格同样为10万元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采取“发票对开”的方法,解决了这批服装的“销货退回”问题。

  近日,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远华商贸公司进行的专项税收稽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对此,该商贸公司的财务人员作出了这样的解释:由于当时对方企业要票时间很紧,未能来得及到税务部门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单,所以就采取了这样的简便办法。同时,这位财务人员还解释说: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远华商贸公司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的福建威自达公司来说,也只是拿这张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某市国税稽查局稽查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这张专用发票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出现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张发票并没有实质的货物或劳务交易存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畴,既不合情理,更不符合税法规定,因此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进行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目前我国现行税法并没有对销售商品(个别特定商品除外)的流向作出过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将“销货退回”视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流向也未尝不可,因此,这种形式的“发票对开”不应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畴。但由于《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均已明确界定,发生“销货退回”时,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将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送达销售方,销售方在收到证明单后,方可向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再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