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作为我国最高权力组织,可以干预最高法院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3:52:35
比如罢免法官,甚至推翻判决结果等

可以,
根据《宪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根据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所以全国人大作为我国最高权力的组织,有权任命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且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并促使其启动重审程序。

楼主只要记住这句话就行了,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他负责,受它监督。核心内容是国家机关由谁产生,对谁负责,受谁监督。当然,目前,人大作为权利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形式是听取汇报式的,追究责任的方式是罢免两院首长。人大是否可以进行个案监督目前并无明确的规定,应当说是可以的,但也只限于要求法院说明情况作汇报,如果认为有问题,就通过施加压力促使其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在判时,不受一切外界组织的干涉

根据《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第四款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所以理论上是可以的。

可以干预!!法院从全国人大产生!

作为单一制国家,我国审判机关由四级审判机构组成,审判权由四级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同级审判机关向同级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人民法院院长,每年大会审查法院的工作报告;其二,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同级法院副院长、庭长和审判员。
《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所以全国人大作为我国最高权力组织,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体现在最高法院院长的选举和罢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