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为了防止一人公司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作出了哪些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5:46:05
<公司法>相关具体规定

对于一人公司,主要是下面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公司法总则中,也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从五十八条到六十四条共七个条文,涉及到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只有第六十四条,该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该条规定只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混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和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财产混同的,该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判断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认为:公司的经营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经营场所为同一场所。(有不少判例是由股东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向公司提供业务场所而造成财产混同的,此种场合下通常中存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另外,股东不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而未作出适当记录,或者,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等,都将导致财产混同。其结果是使公司的财产消失于股东个的“保险柜”中,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从程序上看,该条赋予一人股东的举证责任,如果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可否认公司人格,由一人股东和公司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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