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尖锐的问题:每个人都受法律保护,这种权利可以自愿声明放弃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0:18:02
所有的公民都受法律保护,比如说劳动法保护劳动者
但是,这种受保护的权利是可以自愿声明放弃吗?
换句话说,就是这种保护是强制必须接受,还是是可以选择的?
第一位回答者这么说:

权利是可以声明放弃的。但不声明,默认为接受。

PS:

既然如此,生死协议就有效了? 但好象现实相反

如果生死协议无效,那么在体育比赛中一人把另一人击打致死,又该如何?

实体权利:
财产权:都可以放弃;人身权:人格权不可放弃,身份权有一些可以放弃

救济权:
一般来说可以放弃。当个人的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也可以不寻求。民事诉讼法中有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受害人不起诉,法院不会主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还有诉讼时效的制度,即权利遭受侵害后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人不起诉即消灭胜诉权,表明虽然实体权利可能没有消失,但受法律救济的权利已经消失了。此时这种保护是可以选择的。
但在公法中,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追究的权力其实是所有公民共同权利的集合体现。例如当根据刑法追究某一侵权犯罪时,司法机关其实代表的不仅是受害人还包括其他所有公民,此时受害人个人放弃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其实没有任何作用。这种情况下,保护可以看成是强制的。

关于后面几个问题:
1、生命权属人格权,不可放弃。因此生死协议是没有效力的(我国到现在也不承认安乐死);
2、体育比赛是比较特殊的情况,在体育竞技的正常进行过程中致他人死亡是不负法律责任的。

某些强制的权利,即使权利人表示放弃,他人也不能随意侵犯。
比如生命健康权之类的,比如企业和劳动者约定用工过程中发生伤害企业不承担责任,这些法律都不认可。

权利是可以声明放弃的。但不声明,默认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