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理的责任界定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8:58:49
假如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串通,且监理工程师的这种行为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么该界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呢?
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比较得出的。显然,安全罪是单位犯罪,而责任罪是个人犯罪。个人认为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为了单位利益,后者为了个人利益。且单位犯罪需集体决定或个人行为得到领导事后追认。在实际工作中,监理工程师的犯罪一般都是为了个人利益,且单位领导并没有做事后追认。因此我认为这种犯罪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但我有一个疑问:监理工程师的个人行为应该代表单位吧?因此是否应该判定为单位犯罪呢?感觉两者有点矛盾

个人认为应该是责任事故罪,
安全事故应该是指由于受条件客观限制无法达到安全规定而引发的一些事故,而责任是本来有条件完成而没有完成,
打个例子,就象煤矿一年出那么多事故,你说是责任事故还是安全事故,
比如说一个矿工违反条例作业被压死,首先这件事故是有技术员的责任,但是这个事故是避免的不了的。不然煤矿就不会死那么多人,这里已经并不仅仅是技术员有没有尽到责任的问题了。

总结:多发事故,应为安全事故。责任因素占大部分的为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