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和养女可否结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09:18:29

不能结婚的是指近亲,目的是防止生育子女会有遗传疾病.
纯从自然角度,养父和养女不存在血缘关系,是可以结婚.
要从法律上讲,就看养父和养女的关系得没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即有无合法的收养关系,如果有,则不能结婚.没有则法律也管不着.

养父也是父亲,《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目的就是为了禁止有结婚情况出现,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不可以结婚。因为是父亲与女儿的关系,尽管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法律上存在继父与继子女的关系,继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一样。

必须先解除收养关系。

亲缘关系主要源自:血亲、姻亲和拟制亲。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缘关系,如亲生父母子女之间;姻亲源于婚姻关系;而拟制亲则主要就是指由法律拟制的亲缘关系,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

只要存在直接的亲缘关系就不能结婚,但是,拟制亲与血亲不同的是,拟制亲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只要你们解除了收养关系,就不存在亲缘关系,就可以合法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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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本无血缘关系,由于收养关系的成立,从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它是一种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

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规定。由于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是法律上确认的拟制的直系血亲,具有同自然血亲一样的法律效力,因而是不能结婚的。因此,如果一定要结婚双方必须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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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的都不是很有说服力,看看我的回答吧,一个最直接而有说服力的答案,令你心服口服。这个司法解释虽是1953年的,仍现行有效,不信你自已搜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53)法行字第487号 1953年7月14日)

湖南省院(53)行秘字第143号报告及江西省本年4月10日函悉。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