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权利擅自更改儿女的姓名吗?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4:35:16

唉,这个是要去派出所改的。如果父母去那里把你的名字改了,那你不会再改回来吗?不知道你是什么情况欧。。。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对姓名权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只能参照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民法通则》第12条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既然说是“限制”,就意味着这种行为能力上不完全,其存在的限制是:可以独立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对于他们的生活来说是必要的,除此之外不具有行为能力,但是纯粹的受利益、不用负担义务而且不损害他人的行为不受限制。比如接受奖励、赠与和报酬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的行为还必须是他们对于行为的标的价值能够理解,并可以想象得到行为做出后将会带来的后果。因此《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是他(她)的监护人,也是法定代理人,一般由其父母代为行使民事行为。在子女十周岁前,父母应该是有权代其更改姓名的,十周岁后应当要征求子女的意见。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主决定行使姓名权。当然,你去公安机关修改姓名,是要受相关行政法规或规章约束的。

父母在子女18周岁以前是子女的监护人,有权利更改子女的姓名,但是如果子女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年满18周岁,那么就意味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或她的姓名权要受到法律的保护,父母就没有权利再擅自更改了。当然这只是在法律上。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包括:
(1)自我命名权,即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如夫妻双方都可以各自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因结婚而加以改变;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性,即使父母一旦离婚,有识别能力的子女也有权选择自己的姓氏。
(2)姓名使用权,即公民对自己姓名有进行使用的权利,姓名使用权具有专有性,任何人不得阻止、盗用或冒用。
(3)改名权,即公民有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