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的管辖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8:32:35
某老汉于97年12月在某市甲区住所内死亡,死亡后留下如下遗产:乙区有一幢平房共5间面积约100多平方米;丙区某银行约有存款10万元;丁区银行有存款11万元;甲区住所地之家中有大量生活用具。某老汉有子女ABC三人。A在甲区某公司工作,BC在外地工作。后三人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ABC三人分别向甲乙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个法院立案时间均为98年8月7日,

问可否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该案的管辖权

该案最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理由,谢谢!
这个案子,应该可以由老汉死时住所甲所在地,和主要遗产乙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由于两个法院同时立案,该如何处理这个管辖权的问题。此时问,可不可以以不动产所在地来确定这个案子的管辖权。谢谢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个案子甲区法院和乙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则上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若出现管辖权争议的,由两个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应在老汉的居住地甲区地区法院管辖。三法院对管辖权争议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交共同上级中院裁定该由哪个法院来予以管辖。

遗产继承的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