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5:14:09
A公司以FOB条件出中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得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请大家帮帮忙,谢谢!~)

FOB方式也就是船上交货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规定及CISG有关法条
一旦采取FOB方式,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且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责任。

问题出在:该船必须是由买方指定,而一旦越过该船船舷则视为买方已接收。因此在这里,运送的船视为买方。我认为在这里,虽然费用由买方承担,但是这里不应当由卖方租船,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本意。

具体的规则还是建议去咨询一下有经验的律师。
另外,这里不存在什么国内法与国际法冲突的问题啊,根本就是对FOB规则的理解和各方义务的解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