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证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5:44:13
我太太于2000年单位解散时统一办理了失业证,之后领取了18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失业后她一直在给一个个体工商户打工至今,没有签定任何劳动合同。最近,我太太辞职了,她原来那个失业证因为从来没有年审,估计已经作废。向她这种情况的应该怎样办理失业手续?
我的意思是说,如何让太太的事业证重新具备法律效应。比如,我太太的再就业能凭此证享受优惠待遇。

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以民办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期限是多少天?
答:失业人员须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但对有正当理由,如未被告知失业保险有关权利、因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可以向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办机构认可后,应当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直接把原来的失业证拿到居委会去盖个章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