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华 你好,关于民用卫星的租用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14:30:26
请问租用卫星进行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在技术方面来说对于选星、发送端、接收端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吗?

PS:具体一些相关的技术问题很希望您能赐教,站内短信给您了联系方式,希望能与我联系,谢谢~~
是否有此方面的专家?站内短信给我联系方式,相关的技术问题希望能赐教.(企业租用卫星上载的技术可行性和大概费用情况)

站内消息~

邮电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关于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1年11月9日 邮部联〔1991〕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教委、国防科工委、航空航天部、机电部、广播电视电影部、能源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水利部、解放军总参通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航总局、中央机要局、国家气象局、国家地震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中国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
根据国务院阅(1991)19号文件提出的关于“对现有转发器,不分国内卫星和租(买)国际通信卫星上的转发器,要改无偿占用为有偿使用。凡是使用国内卫星转发器资源的用户,都要按规定交纳卫星转发器的信道费”的精神,制定了“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收费标准”,业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收费标准

第一条 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收费范围为:
1、东二甲系列331-4、331-5以及计划将发射的331-7。
2、国际卫星组织V(F-7)卫星上由国家计委批准,财政部拨款租(购)的转发器。
3、向国际上租用的其它卫星转发器。

第二条 收费原则:
1、国内东二甲卫星上的转发器参照国际有关资费(150万美元/年)打八折由用户交费,只交人民币。
2、国际卫星上由国家出钱租(购)的转发器(本规定第一条第2项)按租(购)转发器的费用由用户按本规定第七条第2项交费,只交人民币。
3、由用户出外汇,邮电部归口向国际上租、购的其它转发器,按邮电部与该卫星拥有者达成协议中的费用,由用户拨交外汇给邮电部,由邮电部归口对外。

第三条 上述只收人民币的收费标准均按美元折算,将随汇率的变化而调整。

第四条 由邮电部负责收取上述费用,所收之费用偿还发射331-7的贷款,还清后,余款将做为发展我国通信卫星的专项费用上缴财政部。有关空间段的测控费、监测费由财政部商邮电部和国防科工委另行核定。同时每年年终应将收费的收入、还贷、支出等情况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