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别人照片弄丢了怎么办,要告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4:44:56
我家是开照相官的,在给顾客洗照片的时候,有一张他们原来照的拿来翻新
结果给弄丢了,说要告我门,我该怎么办,他受伤应该没证据..
开收据了,但他也不能证明就是在我那里是我给弄丢的把,大家说呢

谁主张谁举证,他要告你必须能证明他在你那里洗过照片,不知道你给他收条没有

怎么就不能证明?收据说明了顾客是在你家翻拍照片的,而不是别家。只有顾客把照片给你,你才能翻新照片、开收据,所以说明了顾客确实把照片给你了,而且当顾客如期来取照片时,照相馆又没能拿出照片。你说这是谁的责任?除非你当时给顾客了。如果那样,也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
虽说从07.4.1起诉讼费降低,但是如果闹到法庭上,我想也会对你家的照像馆造成不好的声誉,而且浪费时间和人力,所以不如私下达成协议。(本人的看法)

关于这块内容的司法解释
首先,对象必须是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看这张照片是否具有重大感情寄托,以及无法被其它物品可替代;
其次,因侵权行为而致永久损毁、灭失,具有不可逆转性。照相馆在对顾客的照片进行翻拍的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致相片丢失,且无法挽回,因此照相馆存在一定的过错,并严重侵犯了顾客的权益;
最后,权利人只有以侵权为诉由时,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解释: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