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大量危险物品是否构成妨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5:51:54

非法存储大量危险物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共安全罪需要看其存放地点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这个问题涉及到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如果非法储存大量危险物品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就涉嫌此罪。
《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要看危险物品到底是什么?
妨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储存危险物品有自己相对的罪名,不会以前述两种罪名定罪,根据危险品的种类和犯罪人的行为可能会涉及以下罪名: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但这几种做都属于刑法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大类里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