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6 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争议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4:31:11
案情简介

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承包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分析:

1、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合理吗?

2、 仓至仓条款在这里可以实现吗?

保险公司拒赔合理。理由:
1. 本案由买方投保仓至仓保险,FOB合同以货物越过船舷划分交货责任,而货损发生在卖方仓库到码头途中,货物尚未越过船舷,这种情况下,买方还不是货物的主人,对标的货物没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对买方拒赔有理。
2. 另一方面,发生货损时,卖方虽然对货物有可保利益,但是投保人不是卖方,所以卖方同样被保险公司拒赔。
3. 在FOB合同中,买方投保仓至仓条款条件下,如果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前出险,买卖双方都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买方没有可保利益。卖方不是投保人,不能持保单索赔。
4. FOB合同货物从卖方仓库到码头越过船舷前的风险,需要另行投保国内陆路运输险或其他相应险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