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我要成立的这个是A公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22:03:34
1. 公司法人有没有最低的占有股份额的限制。

2. 如果股东之一在A公司以外的公司占有股份,或者有自己的全资公司,那么如果他A公司以外的公司出现了亏损或者一些其他的负面情况,会不会影响到A公司,尤其是资金流动方面。

3. 如果以上的条件成立,也就是会产生影响,那么在A公司成立前,为了对其他股东负责,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是否需要这个股东提交一些他的资料,比如他公司的资产状况(我这是打个比喻,具体的也不清楚)等,一般都需要什么文件。

4. A公司的股东如果在社会活动中,触犯了法律或者作了一下有负面影响的活动,会对公司产生什么影响,一般怎么避免,是否要在公司成立前书面形式提出来。

5.如果有一些相关的资料,能不能给我传一些,或者相关的材料名称说一下,我去图书馆找找看。

1.关于第一个问题,你问的不是很清楚。公司法人是不是有占有股份最低额的限制,我想问在这里的公司法人是不是作为股东来说?如果是的话,那么单纯根据公司法而言,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都没有限制;当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你所说的最低占有股份额不是指法定资本把?如果是的话,那么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最低注册资金额为10万元;若为股份有限公司,则最低注册资金额度为500万元。
2.一般而言,不会影响到A公司。因为作为股东而言,不允许其抽逃资金。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人承担有限清偿责任;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占有股份份额对债务人承担有限清偿责任。所以,法人作为公司股东一旦出资,一般其经营状况如何一般不会对A公司产生影响。如果该法人股东需要资金,其股权可以转让,A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 如果发生自出资前,那么就可能发生上述你提到的情形。根据公司法31条规定,如果该股东出资不实,那么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A公司某位股东出资不实的话,应当有其他股东补足这部分差额。所以,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此外,股东不缴纳出资的,除了公司足额缴纳之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股东如果因为社会活动对A公司产生影响,一般是指公司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此外,公司法36条也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资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上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