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已经迁到外省,那么曾用名和现名还能否调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2:43:27
例如:我现在叫林涛,而身份证上的姓名叫林小文,曾用名叫林涛,为了方便我想把户口上改为:姓名是林涛,曾用名是林小文,而且我已经将我的户口迁到外省.这种情况能改吗?

曾用名是以前使用过的名字,不是可以和现用名随便更换的。
除非现在申请改名为原曾用名,如得到批准,现使用名就变为曾用名了。

你的户口迁移至外省,就要到户口归属地办理手续.
曾用名是以前使用过的名字,不是可以和现用名随便更换的。
除非现在申请改名为原曾用名,如得到批准,现使用名就变为曾用名了。

改名很难的.
曾用名可以加上的.

名字是不可以自己随意交换的,你还是需要走改名的步骤,将现用名与曾用名交换。

公民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有何规定?
公民的户口变更登记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为使原有的登记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而进行的
一项登记。户口登记具有法定效力,变更只能申请户口登记部门依法进行,公民不能自行改
动。(1)姓名变更。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可口头申请,由民警自己掌握。 10 周岁以上儿童
应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上学后至 16 周岁的公民要变更姓名,由派
出所所长审批。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2)出生日期的变更。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应出具有效的
出生证件或公证机关的证明,经民警调查属实后,经批准方能变更。(3)民族成份变更。户
口登记机关尸能依据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公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国家民委规定恢复或改
正民族成份,个人申请者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一村或一街道相当数量住户集中申请者
由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要大范围的群众要求者,由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本级
人民政府审定报请国务院审批。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应当首先改变其父母的民
族成份,再行改变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
份,由本人选定改变;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纵向上溯或横向援引改变民
族成份。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养关系或父母婚姻,要求改变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应改
变,未成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