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外贸代理案的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9:01:29
案例: 1996年9月,上海L厂向澳洲R公司出口一批全棉浴巾,但L厂本身并不具备外贸经营权,于是双方找到有外贸经营权的上海A公司要求合作,约定由A公司代理出口该批货物。11月初,澳洲R公司与上海A公司签定了进出口合同。合同上写明卖方为上海A公司,买方为澳洲R公司;装运期为96年11月;付款方式为船运后60天电汇,质量以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为准。货到后,R公司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经济上的损失,故拒不付款,并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A公司则认为质量问题与己无关,是由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应由厂方与R公司解决,坚持要求R公司依约付款。1997年6月3日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认为的确存在质量问题,R公司遂向A公司寄发检验报告,并以防止进一步损失为由低价处理了该批货物。随后向A公司提出索赔。1998年2月,R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8月,仲裁庭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A公司从这笔业务中非但没有得到任何货款,还为此成为被申请人的位置,面临R公司经济赔偿的要求。
请帮忙分析下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及地位以及代理人主要的义务和责任。谢谢各位达人!!!!

R公司作为原告,向A公司提出诉讼在程序上是正确的。因为买卖合同是A和R签订的。A负有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本案例中,A没有按质交货,当承担相应责任。

A不能以质量是由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于己无关来抗辩。买卖合同的主体是A和R,L根本没有出现在该合同中,可视为与该合同无关。

A应该先对外赔偿R,然后找L赔偿。A为了保护自己,肯定有代理协议。协议上肯定有由L完全对质量负责的条款。A的损失是完全可以从L得到补偿的。

其实这一直是代理出口的隐患。国外的买方尊重合同,有强烈的程序正义的法律意识,凡事只拿合同当事人说话。这对外贸公司来讲的确不利。我们的做法有两种,这两种都可以避免外贸公司作为合同主体的风险:

1、合同由工厂与国外进口商直接签,只是在合同上注明:L/C'S BENEFICIARY或PAYEE为XXX外贸公司。

2、合同由外贸公司与国外进口商签,但在签字下面注明:FOR AND ON BEHALF ON XXX工厂。

推荐第一种办法。

R公司为原告,A和L为被告。
其实作为进出口的代理,他们在为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提供进出口代理的时候,都会签定“进出口代理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费用标准。
A公司作为进出口代理公司,是不会对货物的质量等负责,一般只是报关单据的制作和提供,退税方面等的服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