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之日、判决确定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判决执行之日,这些如何区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1:37:57
最好按时间顺序讲讲。

以刑事判决为例:
  1、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与抗诉的,一般情况下,判决生效之日即法定十日上诉期满后的第一日,法定十日上诉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既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之日。
  2、判决执行之日,指生效的判决,交付执行之日。判决执行之日往往在判决确定之日后,因为两者之间,存在一个法院将生效判决交付执行机关(如监狱、公安机关)的间隔。判决执行之日中的刑期是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的。

我本人认为
举个例子说
该判罪嫌疑人
在2月1号决定了其刑种和刑期,在2月2日宣判,宣判说在3号生效,在4号开始执行
看明白没
就这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