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背书效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20:36:14
“背书人“是什么意思

应该是背书效力吧:
背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3方面:(1)转让权利的效力。背书是背书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转让票据权利的效力是背书的主要效力。因背书而转让的权利是持票人所享有的一切票据权利,包括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前手当事人的追索权、对保证人的权利等;还包括将票据权利再移转给他人的权利,被背书人可以用背书的方式把票据权利再移转给后手当事人(下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从而形成票据的流通。背书转让与民法上普通债权的转让不同,背书转让权利后,票据债务人不能以对背书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的被背书人;票据上的从属权利,因基础关系而发生的权利则不因背书而当然地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因背书而失去的票据权利,可以通过回还背书和偿还票据债务而再度取得。只有转让背书才具有使票据权利发生移转的效力,委任背书、设质背书等非转让背书不具有转让票据权利的效力。(2)担保的效力。背书人因背书而对后手当事人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即使当事人未对担保责任加以约定,背书人也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的效力是一种法定效力。但是,因背书而产生的担保责任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而免除,称为无担保背书。(参见〔无担保背书〕)。(3)证明权利资格的效力,又称资格授与的效力。持有连续背书票据的被背书人,只要持有票据,就应视为正当持票人;被背书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实质权利,票据债务人只能在证明被背书人无权利后,才能拒绝履行票据债务,但有的国家票据法规定,被背书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背书人

在票据背面签名的受款人或持票人,即为背书的人。可以是发票行为中的受款人(最初背书人),也可以是从受款人处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如属通过背书转让,则最后持票人的前□为最后背书人。背书时,必须由背书人签名。背书人负有担保承兑、担保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向主债务人行使权利而遭拒绝时,得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请求支付票款。在法律许可时,为免于追索,背书人可为无担保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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