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提供老有所居的住房了,外婆以我享受拆迁优惠为名要求换房过户要求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8:47:12
1998年,外婆居住的单位房要拆迁,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只有购新房,才可以享受一定的拆迁优惠,不购房,单位可提供安置租赁房,不再享受拆迁优惠政策,并要出租金。当时,经她和她子女们商量后,同意由我出资以外婆名义购买新房(这样才能享受拆迁优惠),房产写外婆的名字,房产归我所有,外婆去世后,该套房子由我无条件继承。作为条件,外婆在世时,我家负责保证老人家有地方居住。为此,专门签订了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目前各方均予认可,无异议。
新房交房后,一直提供给外婆居住。直到2004年,我装修需要房子,按照协议(协议规定当我结婚或其它需要用该套房时,要负责安置老人家),在外租了一套房子供她居住,租金由我支付。考虑到她年纪越来越大,在外租房越来越困难,我以自己的名义在单位买了一套小房子,专门给其养老。事情到这里,本来皆大欢喜。没想到,今年外婆突然非常固执地提出,要把她名下的大房子和我名下的小房子互换过户,理由是:我享受了她的拆迁优惠。我没有同意,我只同意按原协议履行,小房子外婆继续居住,大房子如果现在她同意现在过户给我,我感谢她,不同意,我就严格按公证协议等她百年以后再办。
理由如下:
1、 拆迁优惠是购房才有,应该是从属于我的购房行为的。如果我没有购房,就不存在拆迁优惠。不知道,法律上对这种购房才能享有的拆迁优惠是如何定义的。
2、 两套房子都是我出资购买的,不存在互换的问题,我确实享受了拆迁优惠,但我不是无偿享受拆迁优惠的,我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保证她老有所居),现在我也愿意继续履行我的义务。
3、 我认为,外婆在同意我购房的时候,就不存在所谓拆迁优惠的权利,而是选择了让我保证其老有所居的义务。外婆究竟有没有资格主张房子的权利?法律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希望大家跟我指点。

现在外婆对我不愿换房过户很不满意,我也不想亲人变成仇人,但我觉得,外婆现在的要求听其来好象有些道理,但真这样,对我也很不公平吗?希望能在情理法的框架下,给我些建议。谢谢!!
我现在是对这里面的法律关系有点疑惑,购买才有的拆迁优惠,这个算是遗产吗?

《继承法》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
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你只要严格按照协议上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就可以的。但你要保留好买房的收据和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