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古代升堂判案的具体程序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8:48:57
我想了解一下古代判案的程序..有谁知道么?

击鼓喊冤,县官升堂,这是戏剧上常见的古人告状场面。然而,事实上的告状却并非那么简单,这要从古代的诉讼制度谈起。
“诉讼”一词,始见于元代。诉,指“告”,即当事人一方向官府控告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俗称“告状”、“打官司”;讼,指“争”、“公言”,即官府接受了告诉后开始审理并使用法律以制裁犯罪,亦称“断狱”、“判案”。诉讼分起诉、审判和执行三个主要阶段。
l、起诉。普通民、刑事当事人称原告(亦称原造、控告人、首告人等)、被告(亦称被造、被控人),争讼的双方合称“两造”。“造者,至也。”也就是说断案具备的条件应是原被告双方都至公堂,方能审明案情。告状的书面文书称诉状、呈状等。
古时民有冤屈,先赴该管州县衙门击鼓告状,值班衙役先问明事由、案情轻重、有无词状。若无呈状,带你去找代书(官府指定并备案的书写状纸之人)帮写,然后将状纸呈县官过目,决定准讼日期、交刑名师爷办理有关审案事宜,出差票传唤原被告及干连佐证到案。如遇命盗等紧急案件,值班衙役要立即禀报县官出签派人究查。如遇案情重大,将情况回明县官,县官将立即坐堂单方问供,各房吏役伺侯,刑房迅速出票派差役查拿究办。若属细微小事,当事人动辄击鼓喊冤,县官即行升堂,动用刑罚责惩击鼓人,以严肃法堂,抑止小民随意兴讼起诉的刁风恶习再次发生。
诉讼须逐级进行,即先向所辖州县一级司法机关提出,断决不服,才许向上一级司法机关上诉。严禁越诉,凡越诉者及接受越诉的官吏都要受处罚。若犯罪人在案发前主动向官署自告犯罪事实,谓“自首”,自首情实的原则上可以免、减刑。关于民事诉讼受理,有“务限”规定,如清代自“四月初一日起,至七月三十日止”停止审案,其用意是不影响农忙季节,但重大案件不在此限。
2、审判。在行政和司法合一的封建政体中,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又是司法长官。清代更强调,“非正印官不得受民词”。对轻微刑案,随即命令当事人到衙受审讯问,谓“传唤”,若传唤不到则予以拘提。严重刑案击鼓受理后,立即拘提。传唤的对象,除两造外,还有证人和四邻。有关赃罪,还须搜捡赃物。在被告未服罪或案情尚未审理清楚之前,被告不许放回称为“羁押”。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认并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
官府应立即放免,不得故意稽留。对轻犯及被告人经拷讯三次后仍有不认罪者,可“取保放之”。对答、杖罪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