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解决类似劳务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1:39:56
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不到一个月后离开,该公司以本人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造成该公司3000元的经济损失,我离职时该公司以此为由要求我赔偿三分之二的损失,扣押了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手机,并强迫本人签下2000元的欠条。我在职期间的工资要拖欠到半年后。请问该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是否应该对此做出赔偿?
我并没有和他们签定什么合同!知识口头上的协议而已!
而他说的损失是按给客户的出售价来计算的!!
而且还要求我打签条,还那我的身份证和手机做抵押,现在连身份证复印件他们都不给我!!
我还有必要去偿还他们的损失吗?
他们对拖欠工资做出的回答是;“如果半年之内要是因为我他们收到损失的话就不给结,如果没有损失就可以结给我工资!”

根据法律: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而你是在工作期间造成公司的损失,这个说法无法从一方面来提出,只能去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那里审核,是否存在损失,损失的金额的计算方法,损失的条件等等。

而且对于你的工资要在半年后支付也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