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普通法和旧的特别法规定相冲突时,如何适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2:34:31
新的普通法和旧的特别法规定相冲突时,如何适用?

一般有一个过渡期,没有的在制定的新法律中肯定会说明在与旧的特别法发生抵触时应该以哪部法律为准。
 法律冲突的三大适用规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简称:上位优先、特别优先、新法优先)。

根据我国解决法律的冲突的原则来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同级法律中正义,公平,

平等等价值观念优于效益,利益等价值观念.在新法颁布但

是没有施行期间,我国采用从旧从轻原则.依据旧法,从轻判

定.

新的普通法和旧的特别法规定相冲突时,适用于旧的特别

法,但是要从轻.

从旧兼从轻原则
旧的特别法如果废止了的话用新的
没有废止的话适用特别法规

从旧兼从轻是刑法的原则,新旧两部法律是不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性质,是同等性质的法律。
如果旧的特别法没有废止,则应该按照旧的特别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