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隐瞒年龄的案例怎么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3:35:12
案件
投保人帅某,女,39岁,大学文化,四川W县财政所会计,她于1998年7月和2000年3月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其母亲张某向中国人寿W县支公司投保康宁终身寿险,保险金额27万元。2003年3月15日,张某因疾病身故,帅某向W县支公司申请给付死亡保险金27万元。经核实,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事故成立,保险公司遂将27万元支付给其受益人帅某。
2003年7月上旬,保险公司连续接到本县十几位群众的联名举报信,反映张某年龄有假,是诈骗保险。保险公司马上将此信转给市公安机关并说明情况,要求予以侦察。
事实真相:帅某隐瞒其母张某1921年1月7日出生的事实,并将户口篡改为1944年11月7日,使当时远远超过承保年龄的77岁的张某按改后的54岁顺利成为被保险人,后帅某又篡改自己的入党申请书等当事人档案资料。
据此,市公安局于2003年7月25日将帅某刑事拘留,8月8日被市检察院逮捕,同时要求W县检察院起诉,但该检察院于2003年1月20日发出不起诉决定书,承认帅某的犯罪事实,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予起诉。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2月25日,市检察院撤销了W县检察院的不起诉书,并指定H县检察院审理此案。同年3月5日,帅某被拘押。
H县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帅某犯保险诈骗罪,2004年6月10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但却依据《保险法》第54条第一款,认定“帅某隐瞒其母真实年龄,但投保拒案发已超过两年,其投保行为已产生法律效力”,做出了“被告人帅某无罪,合同有效”的判决。

问题是本案中法院的依据对不对?为什么?
我们讨论出虽然过了不可抗辩期,但是《保险法》138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款投保人故意,骗取保险金的
第5款,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终身寿险中保险标的就是人的寿命,现在分歧是她到底有没虚构保险标的,和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

这是一人典型的案例。首先,我赞同法院的判决。因为,刑法里规定的保险欺诈罪限定为“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或“变告事故证明”等。而帅某的行为不构成任何以上一项。她不能构成虚构“保险标的”,因为我们知道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她只是篡改了她母亲的年龄,却没有虚构她母亲的生命,她母亲当时的确是健在的。当然,按理说,帅某的行为严重危及保险业经营的稳定性,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受到制裁。但是,我觉得维护法律的尊严比这更重要,“法无规定不为罪”!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修改《刑法》相关条款,禁止以后再出现这种情况。但是,对于帅某来说,保险公司应该应该根据其母的实际年龄和所缴的保费对保险金额做出调整给付。保险公司有精算师也应该能够精算出帅某母亲的实际费率。

同意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