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的法医鉴定有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7:23:58
2004年4月7日我家与邻居因排水发生口角,他家男人先动手用铁棍打了我,后又把我母亲打倒在地,同时他家女人又用铁锹铲了我父亲的上嘴唇,〔长2.7厘米的口子,但没透〕我父亲枪了他家女人的铁锹打了他家女人头部,后我报警,内蒙古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出警,把我 我父亲 他家男人带到新城分局,把我母亲送到三医院,他家女人送到市医院,当时她作了全面检查,结论头皮外伤,她的肩也拍片无异常,她又在中午也转到三医院,检查也是结论头皮外伤,肩也拍片无异常,4月9日新城分局给了他家女人一份法医鉴定,我家我父亲一份法医鉴定,我母亲一份法医鉴定,4月13日赤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我父母都是轻微伤,他家女人是头皮6.3厘米钝齐伤构成轻伤,这份法医鉴定书上也没有提到肩部有脱臼,到了5月10日赤峰市公安局法医又在没有受新城分局委托的情况下又给她出了一份法医鉴定书,上面说是〔受新城分局委托对她进行了补充鉴定,说是肩部外伤构成轻微伤〕,新城分局要调节,他家不同意调节,就到了赤峰市松山区法院刑事厅,他家又提出要对肩部重新法医鉴定,〔要求鉴定伤残〕,赤峰市松山区法院刑事厅,又委托赤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赤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说她的肩部不能确定与本次打架有关不能鉴定伤残,他家还是不服,赤峰市松山区法院刑事厅有委托赤峰市检察院进行重新鉴定,赤峰市检察院不与鉴定,这样赤峰市松山区法院刑事厅就这样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当时也没有什么结论,〔此案为公诉安〕过了两天赤峰市松山区检查院不知为什么撤了诉,法院也没有什么结论,又过了几天我家又收到赤峰市松山区检查院起诉,起诉书与第一次的一样只是时间不同,就这样也不知为什么赤峰市松山区法院刑事厅又让她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医院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是头皮外伤4.5厘米构成轻伤,肩关节0.5厘米脱位构成十级伤残,〔根据4月7日拍片〕鉴定书上也没写片号,请问他家关于肩的法医鉴定有效吗?〔后来我们才通过松山区法院刑事厅法官知道赤峰市松山区检查院为什么撤诉,因为这个案子在松山区检察院撤诉时是因为这个案子马上就到期,是这个法官让的为的是松山区检察院撤诉又起诉的,为的是让这个案子延期.〕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轻伤以下伤害案件归公安派出所管辖,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可以调解,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自诉也可由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公诉(各地掌握的办案方法不一样,但两种方法都是有明文规定的)。
2。科学的鉴定书必须是要有事实依据的,如要对肩部的损伤进行鉴定,必须要有受伤后刚入院时影像学或病历材料(越早越好)。目前各地陆续出现的司法鉴定所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更有甚者只以盈利为目的,再加之缺乏必要的监管,随意出具鉴定结论,如是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结论,应当注意。

头部的钝器的创口长度已经构成了轻伤鉴定标准,这点没有异议。
关于肩部脱臼,医院病例上有没有相关记载?如果伤后医院病例上没有对肩部损伤的记载,伤后排片也没有异常,肩关节脱臼的形成时间是不能确定,不能下结论是由本次外伤引起,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不能评定伤残。而且无论是职工工伤标准还是道路交通标准,都没有关于肩关节脱位0.5厘米的条款。
另外由刑事厅申请伤残鉴定也是不对的。

很显然,检察院在适用程序上存在错误。国家六部委在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规定中将轻伤案件列为了自诉案件,而你的案子却转入了公诉程序,肯定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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