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营业税代扣代缴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0:17:12
一家建筑安装企业作为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为A地,总包人主管税务机关为B地。现在分包人在B地承接了一个总包人分包的业务,并在B地缴纳了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等),但是在向总包人结算时,却开具了分包人在A地购买的建筑安装业发票给总包人。
现在的问题是:A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按照属地原则,不能接受B地开具的代扣代缴税款,要求分包人按所开具的发票重新全额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问分包人应该如何处理以避免重复缴税?
作为一种变通的方法,分包人想凭以前开具的不为A地所允许抵扣的代扣代缴凭证再回到B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由于以后仍有类似的业务,假设总包人愿意接受业务没有发生时预先开具的发票),那么就有一个时效性的问题,其中一张代扣代缴凭证是去年12月份开具的,还有两张是今年2-3月份开具的,B地税务机关是否允许凭着这些代扣代缴凭证开具分包人给总包人的发票呢?
问题有些拗口,期盼行家的指点,在此先谢过了。
补充:劳务确是发生在总包人所在地即B地,总包人也在B地纳税后并取得代扣代缴凭证,分包人因操作错误,以A地的发票开具给总包人并以上述的凭证进行抵扣,A地税务机关认为不对,不承认B地的代扣代缴凭证但要按A地开具的发票征税,问应该如何处理以避免双重纳税?

"现在的问题是:A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按照属地原则,不能接受B地开具的代扣代缴税款,要求分包人按所开具的发票重新全额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地点一般都是按照属地原则。
但是建筑安装业务的分包业务比较特殊,规定总包人在分包工程发生的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我还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