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本人所签,生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7:04:12
我在外地,在老家有一处房子出租,由我女儿代管,租房人和我女签了合同,要买下这房子,合同连我的身份证号都没有,租房人签了合同后就不交房租了,变为己有,租房人通过我女儿给我的银行卡上打了一部分房款,并到我女儿那
,带着3个人将房产证和身份证要去.因为没有我的法律公证委托,租房人没有办成手续,这种合同是有效的吗?法院是否认定,打到我帐户款,身份,房产证在她手上,就认定合同有效.我的身份证和房产证.下来是我女儿代领的.是2006年4月领的,合同是2005年11月签的.这种合同生效吗?
这个问题和合同法51条,一并解释,法院就根倨这条判为合同有效.清懂法的人帮忙解释.

无效,只有房主本人签署合同并办理过户才有效

因为你的身份证和房产证都在你女儿手上,租房人作为为善意的第三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你已经授权委托你女儿处理该房产,因此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虽然你说因为没有你的法律公证委托,租房人没有办成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除非你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租房人明知这个房子是你所有,而且知道你不愿意也没有授权给你女儿卖掉房子的情况下,也就是租房人变成恶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卖房合同才无效。如此说来给你造成的损失,法律上来说只能向你女儿要求赔偿了,不过因为你们是父女,这个后面的事情清官就难断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