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到台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8:24:21
我想问可以通过第三国到达吗?例如我想先到泰国,然后再从泰国到台湾,需要什么程序的呢?有人可以详细解答吗???谢谢

http://www.mac.gov.tw/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相关解释:

第 四 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所称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包括左列人民在内:

一、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而尚未依本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转换其身分为大陆地区人民者。

二、在大陆地区出生,其父母均为台湾地区人民,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者。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定居,并设有户籍者,为台湾地区人民。

◎ (原民国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发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旧条文)

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所称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包括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而尚未依本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转换其身分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在内。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定居,并设有户籍者,为台湾地区人民。

△一、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定居,并设有户籍者,为台湾地区人民。」本件申请人之外孙李○原为大陆地区人民,依来函检附资料所示,其於民国七十九年四月七日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定居,并於同年月十七日向台北市信义区户政事务所办理初次设籍登记,依首开规定,李○先生已为台湾地区人民。惟查其父李○生、母刘○苏仍设籍大陆地区,应为大陆地区人民,合先叙明。

二、按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间之民事事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民法亲属编修正前结婚,并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项但书之约定而从母姓者,得於修正后一年内,声请改姓母姓。但子女已成年或已结婚者,不在此限。」查民法亲属编系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同年六月五日生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其所定一年期间已於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