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被起诉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5:11:07
本人05年购一辆面包车,后因工作原因于同年将车卖与一上海的朋友,本来说好05年底将车过户的,但是因为其他原因没有过户,后来一直就拖了下来,直到06年底才过户给他.但是近日突然接到上海法院发来的传单,说车子于06年8月份在上海发生过车祸,致一行人受伤,要我承担5万多元的费用.本人对这些方面知道不多,拜求知道的朋友帮忙看我如何处理这事!
关键是从事故发生到现在的6个多月里,我什么都不知道。如果不是收到法院的传票,我现在还蒙在鼓里。再说06年12月份过户给他的时候,也没调出这个事故的档案啊。另外我在上海交通网上查询也查不到所说的那次事故。如果当时我知道的话,也可以报保险公司理赔啊。现在过了时效了,肯定保险公司不会再受理了。 现在我是做为第一被告,我朋友是做为第二被告的.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
根据以上最高院的批复,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个现在还有争议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处理也不一致。
法院发传票给你了,你要极积应诉,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现把对你有利的法律规定及本人的看法提供给你,供你参考。
1、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因为连环购车是指旧机动车有二次以上的买卖的行为,而你的情况是只卖给了你朋友,只有一次买卖没有过户;
2、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提出答辩:
A、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因此,你可辩解,车辆没有过户你也不一定是车辆的所有权人;
B、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另外,公安部2001年1月4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从这一答复来看,高人民法院已经将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为“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因此,你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买卖车辆未过户,你根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对方的起诉你完全可以置之不理。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