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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14:23:05
33.陈某在街上趁刘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拔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莱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对陈某的行为以捡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请给出正确答案并说明理由!!谢谢
本题为多选!!谢谢

我认为ABD不正确。个人认为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应该数罪并罚。抢夺罪很明显,就是前面趁人不备抢夺手机的行为。
·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手机本身。不包含话费,因为话费是存在被害人刘某的账号上的。手机丢失后,账号以及账号上的钱并没有必然的随之丢失。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3]2号)的规定:计算被盗手持移动电话机的价值,只能计算其本身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进网费用、频率占有费及预收电话费。
·陈某用他人手机盗打电话的行为构成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帐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补充:C项抢夺罪,不是捡夺罪。

B C D 是不正确的 。

A.D

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的状态实施夺取财物的行为。如趁火车、汽车开动时夺取他人的手表、提包等财物;利用他人处于醉酒状态,虽然想反抗但无力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而夺取其财物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仅仅利用了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的状态实施夺财行为,并且所利用的状态并非行为人造成,因而以抢夺罪论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的状态是行为人造成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BCD
应以抢夺罪定罪,后面话费损失的金额在量刑时记入抢夺财物的金额。
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本题的原理和上述条文的原理一样,抢夺手机后,由于手机话费消费会有一个可能产生的损失,所以手机抢夺行为最后定案应依据最终实际产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