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司法实物题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7:26:39
个体经营户甲男乙女为夫妻,在97年以法院拍卖的方式买得店铺两见,总价款为77万元,买卖手续上写明所有人为甲(没有写共有)因为是拍卖的,所以迟迟没有办理产权登记,2003年甲乙感情出现危机,甲想出去从事其他行业的经营,所以为了筹集资金,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两间店铺卖给了丙,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为180万元,由丙先交付100万元作为定金,等到房产证办下来过户给丙之后,再付剩下的80万元,在此期间内,房屋由丙租赁使用,每月每间门面交付租金1万元,甲签定合同后就离开了本市去别的地方投资,临走之前告诉乙门面租赁给了丙使用,你去收取租金,到了2005年经过乙的努力,房产证办好,登记所有人为乙(没有写共有),丙得知此事后求乙将门面过户给丙,但乙拒绝,于是丙于2006年3月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判令乙办理过户手续.这是我们法学院院长亲自代理的一个案子,(一审判决现在还没有下来),他给我们布置的作业是已原告代理人身份写出起诉书和第一轮的代理词及证据目录,请教大家你怎么使原告能获得发物的所有权,你的法律根据是什么呢?身份是原告代理律师,不是法官.

在这个案子中原告也就是丙属于善意第三人,其行为自始至终都是善意的。买卖手续上只有甲的名字,也没有写明共有,原告完全有理由认为该门面是甲个人所有,所以才进行了买卖。虽然被告没有明确表示知道甲与丙签定了买卖合同。但丙在交付完100万的定金后,又租赁着该门面一年多,这段时间完全由被告来代收租金,甲与被告又是夫妻,那么在丙看来,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被告已经知道了全部合同的内容且予以同意,而对于甲的欺瞒是不可预知的,所以我们认为原告已经构成了善意取得,虽然并没有过户,但并不影响他取得该门面的所有权,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应该判决将该门面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而被告应该向甲行使追偿权.

法院应该判决将该门面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而被告应该向甲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