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8:19:52
一、条例规定,菜地属于征税范围,占用菜地应照章纳税。对菜地开征耕地占用
税以后,部分城市对国家建设征用郊县菜地,已开征新菜地建设基金的,可以保留。
为保证国家税收,菜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偏高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乡镇集体单位和
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耕地占用税50%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垦
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过去少数省决定征
收的耕地垦复费,应一律停止征收。
二、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
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
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
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保
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三、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总人口和现有耕地计算),
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额。
一个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县规定乡(镇)适用税额,也可以
有所差别。
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
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
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
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为了协调政策,避免毗邻地区征收税额过于悬殊,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核定如下:上海市9.0元;北京市8.0元
;天津市7.0元; 浙江(含宁波市)、福建、江苏、广东(含广州市)4省各6.0元;
湖北(含武汉市)、湖南、辽宁(含沈阳市、大连市)3省各5.0元;河北、山东(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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