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谈谈中法制度和法律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6:41:22

先例原则作为英美法的核心和基础,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发展。本文简要阐述先例原则在英国法中的历史进程,影响其发展的制度因素和法律理论。首先对几个基本概念做简单的分析和阐明,[***在英美法中不需要区分的概念,对于非英美法背景下的读者有时非常需要区分。另外,本文所使用的概念的表达方式具有本文所使用的特定含义,在其它地方也许并不适用。笔者只愿在本文中做到前后一致,所引他人的译文对同一词的翻译可能与笔者不同,但为忠实引文,不再改变;但笔者尽量在同一含义上引用,并核对原文。**]作为本文讨论的基础。

  (一)判决(judgment)

  判决是法院对其所审理的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做出的结论,体现为判决书,内容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分析、权利义务的界定以及阐述结论得以成立的理由。[***在法律术语和英美法院的实践中,有不同的英语单词表示法院判决,例如“decision”、“decree”、“judgment”、“opinion”等。“decision”更像一个普通词汇,而非法律专门术语,它还可以指仲裁或行政部门的结论。“decree”早期用于衡平法院审理的案件,现在仍在婚姻案件中使用。“judgment”包括“decree”,在英国就是指法院的判决整体本身,包括结论和理由,在美国在这个意义上常常使用“opinion”;但“opinion”的基本含义是法院陈述其做出的结论得以成立的理由。**]实际上,并无法律规定法官必须对其判决陈述理由。法官只需给出结论,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或不成立,给予特定数额的赔偿就足够了。实践上,法官一般都陈述理由,尽管许多只有三言两语,但也有长篇大论。正是这些判决理由构成了英美法发展的丰富资源。
  判决在英美法中具有两种司法效力。第一是既决事项不再理(res judicata):一项生效判决,就其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对当事人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得再次就同一问题起诉。这是判决最直接最基本的作用。既决事项不再理涉及的是特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强调的是判决结论的终局效力。第二种是作为先例(precedent,stare decisis):一项判决(实质上是其体现的规则)在法律渊源的意义上对以后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具有或强或弱的约束力。它适用于以后所有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只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