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的这一条能否适用合同法第45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4:44:22
**甲乙双方约定:遇拆迁公告时本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
请问能否适用合同法第45条?还是93条第二款好呢?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适用93条时需依照96条通知对方,能适用45条时是否就不需要通知了呢?

《合同法》第45条说的是附条件的合同,即对合同的生效或失效赋予了一定的条件(具体楼主应该明白)。而合同法第93条规定的是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虽然两者都是体现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但是是有区别的。
“遇拆迁公告时本租赁合同自动终止”,自动终止,就是合同必然失效了,而不是由谁来行使解除权,“遇拆迁公告”就是合同失效的条件。很显然这是个附失效条件的合同。
从另一方面分析就是:
1、行使权利人不同:45条是没有权利人的,即不需要人来行使权利,合同自然失效;而93条是有权利人的,按照约定,可以是一方也可能是双方;
2、程序不一样:45条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必然时效;而93条条件成就时,合同是终止还是继续履行则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解除权,也就是说不是必然的;
结合本案例约定,“遇拆迁公告时本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条件成就时,不需要任何人行使解除权,就必然终止了。可能有人会说,到时候双方也可以不终止而继续履行啊,注意,如果是这样,并不是说该约定没有必然发生,而是双方另行约定对原合同进行了修改,而不是没有行使解除权。

补充:原则上,适用45条是不需要以通知为条件的,因为约定的条件一成就,合同就失效。实践中一般还是会说一下,但不需要书面。

个人认为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更为合适.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第二款则是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而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是对于合同的效力的约定,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或是失效的条件.
就你所讲的情况中,租赁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双方对此并无异议,而且一直在正常履行,因此并不存在效力问题.
现在只是双方商定如果出现了要拆迁的情况(这个以拆迁公告作为一个标准),则不再履行租赁合同(事实上也确实难以继续履行),这其实是对于合同解除条件的一种专门约定.

因此,我比较倾向于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如还有疑问,可以发消息继续探讨.

这分两种情况
如果租赁合同签了之后,还没有执行。就是说,拆迁发生在租赁之前,那么就适用第45条。
如果租赁合同签